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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育保险待遇详细介绍

2011-9-19 23:43| 发布者: mamacn| 查看: 21878| 评论: 0

摘要: 青岛市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劳动合同、产假福利、工作强度、检查身体等;其中特殊情况包括多胞胎的孕妇,多生育一个宝宝,多15天产假。万一孕妇难产,可多休产假15天。万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享受15-30天产假 ...


   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本人分娩前当年度月均社保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产假天数按月计发。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 位的,该男职工在其配偶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且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规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 金。

  异地生育需办理转诊手续

  在统筹区域内生育医疗费的结算,参保职工就诊时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其中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同时持单位出具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由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刷卡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在统筹区域外生育医疗费的结算,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需在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全市统一的结算标准结算医疗费,参保职工应于生育或诊疗前持 本人申请及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申请,携带“一卡一证一册”到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领取《青岛市城镇职工(转本级 统筹区域外)诊疗介绍信》。

  另外,关于生育津贴的支付,参保职工应于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分娩出院后次月的1日至15日,由本人或委托 人到参保所在区市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生育津贴通过银行按月发放。关于生育补助金发放,男职工应于其配偶分娩后次月的1日至15日,由本人(或 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补助金手续。

  几个具体问题处理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或为该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未达到一年以上,造成参保职工无法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待遇 标准支付职工的生育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诊疗费和生育津贴:我市生育诊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办法,其中正常阴道分娩报销标准为1400元,正 常侧切分娩1500元,剖宫产2400元。

  (二)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以及男职工生育补助金,暂由用人单位垫付。用人单位整体补齐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办理相关生育待遇的结算与发放。

  (三)五市和异地生育参保职工2011年1月1日前办理出院尚未结算的医疗费仍按原规定结算标准执行;2011年1月1日后出院的,其医疗费用按 《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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