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 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生育保险金 保险金=生育津贴+医疗补助金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正常生育的按3个月(90天)计发2、晚育的按3.5个月(105天) 计发3、生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17个月(125天)计发4、晚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67个月(140天)计发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 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正常生育的按2个月计发2、剖腹产或多胞胎的按4个月计发。 青岛市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一、青岛市办理生育待遇需携带材料:
男职工本人社保卡、身份证、结婚证、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或失业证及复印件(包 括封面))、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男职工本人在本市工商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分娩方式证明(盖医院公章)、经办人身份证 件;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相关医学证明(注明妊娠月份及流产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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