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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育保险待遇详细介绍

2011-9-19 23:43| 发布者: mamacn| 查看: 21890| 评论: 0

摘要: 青岛市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劳动合同、产假福利、工作强度、检查身体等;其中特殊情况包括多胞胎的孕妇,多生育一个宝宝,多15天产假。万一孕妇难产,可多休产假15天。万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享受15-30天产假 ...

3、 办理异地生育转诊需携带以下材料

职工本人社保卡、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盖公章)


二、办理业务时间:生育职工出院结算后次月1-10号。

三、办理业务地点:市内四区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均可办理

市南区劳动保险办(福州南路8号2楼)电话:86010703
市北区劳动保险办(延吉路38号劳动力市场4楼)电话:83668973
四方区劳动保险办(庆安路21号)电话:85624527
李沧区劳动保险办(兴华路40号)电话:84630973
市劳动保险办外资处(香港中路12号丰合广场c座)电话:85028080

 分娩前连续缴费一年享待遇

  自2011年1月1日起,青岛市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生育 保险享受条件和待遇。职工到医院生育时携带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即可确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不再需要提前开具生育介绍信。生育时 需到我市规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才可报销。生育保险享受条件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 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一年”指的是职工分娩前的一年,停保后怀孕生育,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全市统一按照 《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或生育 保险特殊需要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费,低于结算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结算标准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配偶无业可享50%生育补助

   参保女职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医疗费以及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基 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职工个人自负。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 术后的复通手术及住院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职工个人自负。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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