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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育保险待遇详细介绍

2011-9-19 23:43| 发布者: mamacn| 查看: 21889| 评论: 0

摘要: 青岛市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劳动合同、产假福利、工作强度、检查身体等;其中特殊情况包括多胞胎的孕妇,多生育一个宝宝,多15天产假。万一孕妇难产,可多休产假15天。万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享受15-30天产假 ...

  2.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就诊,需持哪些材料?

  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做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青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青岛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持结婚证,简称“一卡一证一册”),刷卡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其中,计划内二胎生育的应同时持《生育证》。

  职工实施流、引产术或计划生育手术时,还应持《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

  3.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如何支付?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简称《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导读]:青岛市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劳动合同、产假福利、工作强度、检查身体等;其中特殊情况包括多胞胎的孕妇,多生育一个宝宝,多15天产假。 万一孕妇难产,可多休产假15天。万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享受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享受42天产假。

  4.对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有何规定?

  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应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未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职工应先到妇幼保健机构补办手 续)。未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职工和非本人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负担。中、晚期检查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 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进行一次性结算。

  5.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6.青岛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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