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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13岁的女儿非亲生 男子将前妻告上法庭

2016-1-5 11:43| 发布者: mamacn| 查看: 4438| 评论: 0

摘要: 离婚快1年了,40岁的王先生和13岁的女儿一起生活,可他心里一直有个疙瘩:女儿和他不亲近,而且长得一点也不像他。经过一番思想斗争,王先生带着女儿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如晴天霹雳,女儿不是他的。近日,王先生将前妻 ...
     离婚快1年了,40岁的王先生和13岁的女儿一起生活,可他心里一直有个疙瘩:女儿和他不亲近,而且长得一点也不像他。经过一番思想斗争,王先生带着女儿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如晴天霹雳,女儿不是他的。近日,王先生将前妻张女士告上法庭,索赔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

 
  王先生和张女士早年来渝打工,2001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2002年2月,张女士生下女儿佳佳(化名),王先生对女儿疼爱有加。2014年,两人感情破裂,张女士提出离婚,两人约定佳佳由王先生抚养,张女士不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佳佳一直跟随王先生生活,可王先生却觉得佳佳和他一点也不亲近。不仅如此,佳佳的长相也与王先生相去甚远。王先生记得,当年认识张女士时,她也在和其他男性交往,这让王先生心生疑虑:“佳佳到底是不是我的女儿?”
 
  经过一番思想斗争,王先生决定带着佳佳去做亲子鉴定。对王先生而言,鉴定结果犹如晴天霹雳:如今已13岁的佳佳确非他亲生的。
 
  近日,王先生向沙坪坝区法院起诉,要求前妻张女士抚养佳佳,并赔偿他多年来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不是佳佳的亲生父亲,对佳佳不负有抚养义务,故作为母亲的张女士应当返还王先生这些年付出的抚养费。
 
  此外,法院认为,王先生与张女士确定恋爱关系时,张女士还与其他男性存在恋爱关系,张女士是婚前怀孕,那么存在孩子与王先生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可能性。但张女士没有采取措施排除这种可能性,使得王先生把佳佳当成亲生女儿抚养13年,这对王先生的人格利益造成侵害,故张女士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佳佳由张女士抚养,而张女士需赔偿王先生抚养费及10万元精神损失费共计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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